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终4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军买五金建材经销部,住,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华东建材市场****/div>经营者:王军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军买五金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5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50元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退还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04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04元,退还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