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0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智道网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万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智道网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01××××.9,名称: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