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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宁德市弘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宁德市弘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宁德市弘春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9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弘春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政府旁iv> 法定代表人:林益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宁德市弘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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