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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执4378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2072执4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被执行人: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朱俊丽。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1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粤2072执4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妙幸执行员  伍劲恒执行员  李 帆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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