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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宁波鑫隆博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宁波鑫隆博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宁波鑫隆博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4号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法定代表人:蒋春雷,该公司总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辰,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董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鑫隆博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前村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宁波鑫隆博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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