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学星,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伟平,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居委会环镇西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薛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学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鑫华丽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20年4月29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学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