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1号原告:唐娟,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镜雯,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白塔村糕点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凤凰街**。
经营者:陈月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唐娟与被告姑苏区白塔村糕点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泸溪河”字样的店面招牌、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和产品;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3.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一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唐娟系注册号为11074243、名称为“泸溪河”注册商标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面粉制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
被告是位于苏州市××街××区白塔村糕点店,被告实际经营者为陈月星。
被告在店面的门头、柜台、包装盒和包装袋上均突出使用“泸溪河”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店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口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诉至法院,希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姑苏区白塔村糕点店已于2018年4月17日被核准注销登记,故姑苏区白塔村糕点店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