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喜客来生鲜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6民初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喜客来生鲜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喜客来生鲜果蔬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喜客来生鲜果蔬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学府郦城**楼**商服。

经营者:赵淑云,大庆市让胡路区喜客来生鲜果蔬超市经营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喜客来生鲜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喜客来生鲜果蔬超市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21年3月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王 宣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邢乐乐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