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西县河婆少钦药店。
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街道溪东村枫东军田东路四巷**。
经营者:蔡凤辉,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河婆少钦药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4日、3月10日分别向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揭西县河婆少钦药店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分别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105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河婆少钦药店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河婆少钦药店均未在《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河婆少钦药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