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51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地址: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罗阳镇小菊烟酒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XX235X9,地址:博罗县*******富华新城对面。
经营者:张秀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罗阳镇小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