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初16号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长青,女,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长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胡长青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8934950号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被告胡长青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5万元;
3、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后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