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7237号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爱博母婴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祝妹。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