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65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翰轩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新兴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吕家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翰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