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35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金东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经营者:冷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莱州市金东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