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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摩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摩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摩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03号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 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摩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龙湾区海城街道繁荣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 市摩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 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 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 2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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