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知初527号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广东路7号E栋。
法定代表人:薛松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8-A2-501。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建国,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与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尔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乐尔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8月1日裁定驳回乐尔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诉讼中,本院依多维公司申请追加诉争专利的发明人王建国为本案第三人。
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多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王小梅,被告乐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第三人王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彭晓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1.确认第201210411282.5号“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专利权归多维公司所有;
2.被告承担本案维权费用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多维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注册资本3.6936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芯片及相关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研发及销售;
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201210411282.5号“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于2015年7月1日授权公告,其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4日,申请人为乐尔公司。
诉争专利的发明人王建国于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在多维公司任首席运营官职务,后任多维公司董事,一直负责磁传感器的研究开发及运营工作。
在多维公司工作期间,完成多项发明,多维公司提交了包括王建国为发明人的多项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磁传感器与磁头领域。
王建国在多维公司任职期间,即与白建民等人策划成立乐尔公司,目前王建国为乐尔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争专利名为“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与王建国在多维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
诉争专利系王建国从多维公司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诉争专利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诉争专利应归原告多维公司所有。
关于维权费用问题。
本案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是由于被告将他人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专利引起的权属纠纷,其本质是侵犯他人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参照专利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维权合理开支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
综上所述,为维护多维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乐尔公司答辩称:1.王建国并不能直接地确认为多维公司的员工。
王建国自从2009年9月份便创立了被告公司,并且一直担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其在多维公司担任的仅仅是董事身份。
故不能基于董事身份直接认定王建国为多维公司的员工。
2.即便认为王建国是多维公司的员工,其所担任的本职工作是市场开拓相关的工作,并非研发工作。
涉案专利的完成与王建国在多维公司的本职工作无任何关系。
3.诉争专利的完成没有利用多维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4.本案是专利权属纠纷,维权合理开支不应得到支持,且多维公司所主张的合理费用过高。
第三人王建国的意见同乐尔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双方不持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存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多维公司提交证据24王建国与薛松生签署的向多维公司转让其共同申请的专利的声明,基于该证据只有复印件,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主体情况原告多维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业务;
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芯片及相关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研发及销售;
并提供售后服务。
2011年12月20日,多维公司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流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2年9月5日获得授权。
王建国系该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包含以下内容“图1是一个MTJ多层膜元件的功能概念简图。
图8是一种MTJ惠斯通推挽全球的概念图。
图13是含温度补偿电阻的MTJ推挽全桥电流传感器芯片的概念图。
”2012年3月14日,多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磁电阻磁场梯度传感器”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4月16日获得授权。
在该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0027]图1是一个MTJ多层膜元件的功能概念简图。
[0028]底电极层9和顶电极层6直接与相关的反铁磁层2和磁性自由层5电接触。
[0029]适合线性磁场测量的GMR或MTJ元件的响应图如图2所示。
[0034]MTJ元件1在底电极9和顶电极6层中间成三明治结构。
[0035]电桥是用来将磁电阻传感器的电阻值变化转化为电压信号,使其输出电压便于被放大。
这可以改变信号的噪声,取消共膜信号,减少温漂或其他的不足。
上述的MTJ原件串20可以连接构成电桥。
[0074]如图10所示,惠斯通全桥结构中处于相对位置的桥臂电阻R1和R4处于梯度磁场的同一位置,惠斯通全桥结构中处于相对位置的桥臂电阻R2和R3处于梯度磁场统一位置,所有桥臂电阻的灵敏度方向相同,MTJ磁电阻20周围是倾斜设置的永磁体22。
[0081]上述的半桥和全桥型梯度计可以在同一基片上采用相同的工艺一次性制备而成,我们通常称之为单一芯片磁电阻磁场梯度传感器。
也可以采用不同芯片封装,在同一基片上采用相同的工艺制备n个磁电阻,然后将单个磁电阻芯片切割加工之后通过引线连接磁电阻的电触点实现电连,构成半桥或全桥结构。
多维公司主张王建国自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其公司任职,任首席运营官及董事,并提交了在此时间段内王建国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董事委派书、多份董事会决议、王建国接受媒体采访的报道、公司内部邮件往来等予以佐证。
王建国作为多维公司核心成员之一,自2010年开始参与并负责多维公司电流传感器项目的研发,至2012年3月18日其向多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发送多份有关于电流传感器的设计文档、测试数据、技术指标、汇报材料等,包括有电流传感器的多份设计图,其中一张设计图如下所示:2011年8月28日至2011年11月17日,多维公司研发人员间就电流传感器的研发问题有大量邮件往来,该部分邮件均一并发送或抄送给王建国。
这部分邮件中有如下内容:“我们确定了ASIC和TMR焊盘定义。
我为TMR做了一张草图(如下图所示)……”“我们将使用这种TMR芯片构建我们的电流传感器……我们的一次电流导线将使用外部U形流导线,圆片上的线圈用作二次载流导线。
因此,我们需要将TMR与ESD芯片封装在一起。
”上述邮件中包含了大量的设计图,其中2011年11月17日邮件中的Q8N3J1设计图在多封邮件中被引用和提及,设计图如下:王建国在多维公司期间系多维公司“年产10亿个TMR磁阻传感器芯片和10亿个ASIC芯片”和“高性能、低功耗TMR磁传感器芯片的产业化”这两个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其自身专业领域为物体磁性薄膜物理及TMR芯片在硬盘驱动器上的应用。
王建国作为多维公司37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该37项专利涉及的领域大多为磁阻传感器和磁头技术领域。
王建国在多维公司期间还以员工身份与其他人合作在期刊上公开发表名为《隧道磁阻(TMR)磁传感器的特性及应用》的文章。
被告乐尔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公司成立之初名称为无锡微磁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公司股东为王建国和黄超琼,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传感器、芯片的研发、销售;
集成电路的设计;
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2010年2月,无锡微磁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核准更名为无锡绿树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5月,无锡绿树科技有限公司核准更名为现在的乐尔公司,公司的股东也进行了变更。
截至2012年6月,乐尔公司无任何专利申请。
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乐尔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每月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用均为0,该期间内大部分月份的销售(营业)收入为0。
王建国自2009年至2012年期间内,亦在乐尔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领取了工资。
二、关于诉争技术2012年10月24日,乐尔公司作为申请人,王建国作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发明专利申请。
2015年7月1日该专利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21041××××.5。
诉争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该磁电阻集成芯片包括4N(N=1,2,3,4……)个结构相同的芯片单元,每一个所述芯片单元为多层膜结构,每一个所述芯片单元包括补偿导线层、磁电阻元件和至少一个软磁层;
所述补偿导线层、所述磁电阻元件和所述软磁层彼此之间的间隙设有绝缘层,所述绝缘层的形状分别与所述补偿导线层、所述磁电阻元件和所述软磁层的形状匹配;
所述4N个芯片单元的补偿导线层是一体形成的,该补偿导线层在平行于基片的平面内呈“U”字形;
所述4N个芯片单元的磁电阻元件相同,所述4N个芯片单元的磁电阻元件连接构成一个电桥;
所述软磁层包括第一底软磁层、第二底软磁层、顶软磁层、第一连接层和第二连接层;
所述第一底软磁层和所述第二底软磁层设于基片上,且所述第一底软磁层与第二底软磁层之间设有间隙,所述第一底软磁层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层与所述顶软磁层连接,所述第二底软磁层通过所述第二连接层与所述顶软磁层连接,所述软磁层在垂直于基片的平面内呈带缺口的环形;
所述磁电阻元件设于所述第一底软磁层与所述第二底软磁层之间的间隙内,且所述磁电阻元件的厚度小于所述第一底软磁层和所述第二底软磁层的厚度;
所述补偿导线层设于所述第一底软磁层和所述第二底软磁层上,所述顶软磁层设于所述补偿导线层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软磁层为第一软磁层、第二软磁层和第三软磁层,所述第二软磁层、所述第三软磁层和所述磁电阻元件设于基片上,所述磁电阻元件设于所述第二软磁层与所述第三软磁层之间的间隙内,所述磁电阻元件的厚度小于所述第二软磁层和所述第三软磁层的厚度,所述补偿导线层设于所述第二软磁层和所述第三软磁层上,所述第一软磁层设于补偿导线层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软磁层和第三软磁层在平行于基片的平面内呈矩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软磁层和第三软磁层在平行于基片的平面内呈梯形,且第二软磁层和第三软磁层的较短的边靠近磁电阻元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软磁层在垂直于基片的平面内呈“U”字形,且所述第一软磁层的开口端朝向所述补偿导线层、所述第二软磁层和所述第三软磁层。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软磁层和所述第二底软磁层在平行于基片的平面内呈矩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软磁层和所述第二底软磁层在平行于基片的平面内呈梯形,且所述第一底软磁层和所述第二底软磁层的较短的边靠近所述磁电阻元件。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当N≥2时,所述磁电阻集成芯片的任意N个芯片单元的磁电阻元件串联和/或并联构成所述电桥的一个桥臂。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电阻元件为TMR元件、GMR元件或AMR元件。
诉争专利第[0001]段记载:本发明涉及用于传感器的集成芯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
第[0002]至[0006]段记载诉争专利的背景技术:电流传感器在工业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如图1所示,现有技术中的感应线圈式电流传感器包括铁心1、线圈2、敏感元件3、电阻4和运算放大器5。
敏感元件3的输出端与运算放大器5的输入端连接,运算放大器5的输出端与线圈2的一端连接,线圈2的另一端与电阻4的一端连接,电阻4的另一端接地。
待测导线6从铁心1的内空间穿过。
敏感元件3一般采用霍尔元件或者磁电阻元件。
当待测导线6中有电流流过时,通过测量电阻4两端的电压即可得到流过待测导线6中的电流大小。
但是,上述电流传感器存在如下缺陷:(1)由于铁心和线圈的尺寸较大,整个电流传感器的尺寸也较大,一般为厘米量级;
(2)制作成本很高;
(3)产品的一致性较差;
(4)对外磁场的抗干扰能力较差。
诉争专利第[0007]段至[0011]记载诉争专利的发明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
本发明提供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包括4N(N=1,2,3,4……)个结构相同的芯片单元,每一个所述芯片单元为多层膜结构,每一个所述芯片单元包括补偿导线层、磁电阻元件和至少一个软磁层;
所述补偿导线层、所述磁电阻元件和所述软磁层彼此之间的间隙设有绝缘层,所述绝缘层的形状与所述补偿导线层、所述磁电阻元件和所述软磁层的形状匹配;
所述4N个芯片单元的补偿导线层是一体形成的,该补偿导线层在平行于基片的平面内呈“U”字形;
所述4N个芯片单元的磁电阻元件相同,所述4N个芯片单元的磁电阻元件连接构成一个电桥。
第[0021]至[0025]记载了本发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1)由于不再需要铁心和线圈,尺寸由厘米量级缩小为毫米量级,同时制作成本明显降低;
(2)由于本发明的磁电阻集成芯片采用多层膜结构,芯片中相同的层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一次镀膜制备形成,产品的一致性较好;
(3)由于所述磁电阻集成芯片采用电桥结构,其对外磁场的抗干扰能力明显增强。
诉争专利说明书附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1提供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的芯片单元的横截面示意图,附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2提供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的俯视图,附图6为本发明实施例3提供的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的俯视图。
附图3、附图4、附图6如下所示:三三三、其他事实多维公司针对乐尔公司共计提起了13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多维公司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维权合理开支35000元,并提交了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诉争专利是否属于王建国执行多维公司工作任务所形成的职务发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多维公司主张诉争专利记载王建国为发明人,且该专利是在王建国离开多维公司1年内申请的,该专利也与王建国在多维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相关,因此诉争专利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归属于多维公司。
而乐尔公司认为,该专利是王建国在乐尔公司期间作出的,应当归属于乐尔公司。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王建国的身份问题。
本案中,多维公司主张王建国于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任职于多维公司,王建国认为其自2009年起一直担任乐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在多维公司担任董事身份,不能认定其系多维公司的员工。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仅仅以是否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而是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予以判定。
本案中,多维公司不仅提交了王建国的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公司内部邮件往来等予以佐证,更提交了王建国作为多维公司员工接受媒体采访的报道、公开发表的文章、参与公司相关项目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建国在此时间段实际履职于多维公司。
而乐尔公司与王建国抗辩认为王建国仅仅任多维公司董事而非员工,显然与上述诸多证据中所呈现的履职状态和内容不相符,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王建国在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实际任职于多维公司。
其次,关于诉争专利技术与王建国在多维公司所任职工作的相关性。
从诉争专利授权文件的记载来看,诉争专利技术是为了克服现有电流传感器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改进。
诉争专利在技术手段上采用了一种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该芯片包括4N个结构相同的芯片单元,且都为多层膜结构。
每个芯片单元中的补偿导线层是一体形成的,在平行于基片的平面内形成U字形。
4N个芯片单元中的磁电阻元件各自作为一个桥臂电连接构成一个电桥。
诉争专利的芯片单元的多层膜结构提供了三种具体实施方式。
诉争专利技术相比于现有的电子传感器,优点在于:(1)由于不再需要铁心和线圈,尺寸由厘米量级缩小为毫米量级,制作成本明显降低;
(2)由于本发明的磁电阻集成芯片采用多层膜结构,芯片中相同的层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一次镀膜制备形成,产品的一致性较好;
(3)由于磁电阻集成芯片采用电桥结构,对外磁场的抗干扰能力明显增强。
王建国在多维公司作为首席运营官,参与了多维公司TMR电流传感器项目的研发和设计,并且是多维公司部分电流传感器专利的发明人。
经将诉争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内容及附图与多维公司提交的提交的邮件证据中的技术图纸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技术图纸中均有部分体现。
在王建国参与项目过程中,多维公司研发团队所形成的Q8N3J1设计图,该图纸已明确记载了4个磁电阻元件形成全桥电路,由磁电阻元件各自作为一个桥臂电连接构成一个电桥,且磁电阻元件结构相同。
由于磁电阻集成芯片采用电桥结构,因此该设计方案能够实现诉争专利“对外磁场的抗干扰能力明显增强”的技术效果。
这与诉争专利的技术手段、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
且,多维公司的在先专利“一种磁电阻磁场梯度传感器”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技术限定了在磁电阻元件两侧设置有永磁体,其与诉争专利中磁电阻元件两侧的两个软磁层具有相同的功能,同时,在先专利的半桥和全桥型梯度计可以在同一基片上采用相同的工艺一次性制备而成,该技术方案整体上能实现诉争专利的“芯片中相同的层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一次镀膜制备形成,产品的一致性较好”的技术效果。
故本院有充分理由认定诉争专利与王建国在多维公司所从事的技术研发工作有关。
如上所述,诉争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4日,属于王建国与多维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本单位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应当属于多维公司。
至于多维公司提出应由被告承担其维权费用的主张,鉴于本案系权属争议,其主张该费用并无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第201210411282.5号“用于电流传感器的磁电阻集成芯片”专利权归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5元,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徐飞云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石敬瑀附件: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