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132号原告:钱菁,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玲玲海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西湖商城电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47P0963D。
经营者:胡慧玲,女,汉族,1999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钱菁与被告宁陵县玲玲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菁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