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900号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彭世明,均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区南岸**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男,出生于,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区南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