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42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722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丽,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银华,男,汉族,1998年8年21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div>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01××××.0)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