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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青州世纪迪勒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939号
案件名称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青州世纪迪勒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青州世纪迪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39号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儿曼道1号(OneBowermanDrive,Beaverton,Oregon,97005,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JaimeM.Lemons,理事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世纪迪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州市北环路309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陈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与被告青州世纪迪勒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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