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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佳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83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佳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佳机电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83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佳机电商行。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步行街164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D84R55 经营者:林银鑫。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佳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2020年6月23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佳机电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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