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97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0974R。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潭品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天庆大厦**。
经营者:候飞,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知,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潭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