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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玛霍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712号
案件名称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玛霍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玛霍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12号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35号中岩环球国际B1栋804号。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林,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引计,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玛霍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刺桐路邮电宿舍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季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玛霍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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