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7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园区长廊果珍鲜水果综合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致远街剑桥园129号1门101室。
经营者:孙伟。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园区长廊果珍鲜水果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