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1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轩,男,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慰氏县。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具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4幢C单元2层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HC6DJ39。
经营者:刘爱平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忠轩、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忠轩、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