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东营区辛店街道国斌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民初26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东营区辛店街道国斌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东营区辛店街道国斌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民初26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辛店街道国斌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辛店村263号。

经营者:孙九国。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东营区辛店街道国斌五金店(以下简称国斌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到庭参加诉讼,国斌五金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福达刀片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已经超过10亿片,国内销量一直保持第一。

1997年7月21日,福达刀片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经续展,现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国斌五金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福达刀片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国斌五金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福达刀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7)浙甬业证民字第11078号、第11079号、第11080号公证书3份,以证明福达刀片公司是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二:(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617号公证书1份及封存的侵权实物,以证明国斌五金店销售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维权公证费发票及收据各1份,以证明福达刀片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公证费发票1100元,购物收据25元,其他维权费用如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没有票据,合计主张维权费用3000元。

国斌五金店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对福达刀片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认定如下:三份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7年7月21日,福达刀片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形文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该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7月20日。

2019年3月8日,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公证人员及福达刀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建翔来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东营区人民医院往东约100米的“国斌五金土产”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徐建翔现场购买一盒美工刀片,价格为25元。

徐建翔使用微信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编号为0295630的收款收据(盖有“东营区国斌五金土产”字样)一张,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

经当庭对公证封存物品予以拆封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有“啄木鸟”图形及文字标识,该图文标识与福达刀片公司享有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一致,在视觉上没有任何差别,为相同商标。

被诉侵权商品是侵犯案涉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

本院认为,福达刀片公司是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国斌五金店销售的被控刀片,系假冒福达刀片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国斌五金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案涉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福达刀片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的确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7000元,包含福达刀片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

本院酌定因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案涉啄木鸟注册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价格、国斌五金店店铺经营规模及位置、福达刀片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另外,国斌五金店在本院邮寄送达立案诉讼材料时拒收,本院工作人员到其店铺直接送达时仍拒收,本院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留置送达,国斌五金店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

上述情形亦是酌定赔偿数额的因素。

对于福达刀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国斌五金店销售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区辛店街道国斌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营区辛店街道国斌五金店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东营区辛店街道国斌五金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