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63号原告:詹运营,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车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詹运营与被告广州鑫车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詹运营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詹运营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詹运营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运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詹运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