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306号之一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昊宇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长安路北段666号(李家洼村桥东头)。
投资人:田忠军。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小丹阳食品批发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13栋21号。
经营者:黎世兵。
被告:田忠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徐记公司)与被告沂水县昊宇食品厂(以下简称昊宇食品厂)、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小丹阳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小丹阳食品批发部)、田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公司向本院诉请,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17184、7316224号商标;
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5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第717184号“”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0类“糖果,巧克力,油炸点心,方便面”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0年9月27日转让至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7316224号“”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0类“糖果(锭剂)、酥糖、饼干、糖点(酥皮糕点)”等商品上,2009年4月24日第30类“”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经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对侵权行为采取独立的保护,包括通过行政举报或诉讼。
原告还是作品“囍”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08年12月23日创作完成,于2010年7月8日登记著作权。
原告将该作品用于原告公司的喜字夹馅棉花糖产品包装上,结合其他图案形成独特的包装、装潢。
原告公司的喜字夹馅棉花糖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美观大方,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建立了遍及全国各地的销售网络,投放大量广告。
在原告长期经营销售、宣传使用下,原告公司的喜字夹馅棉花糖产品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构成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经原告查明,被告昊宇食品厂系一家食品生产公司,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
被告昊宇食品厂在明知原告徐福记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糖果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
同时,被告昊宇食品厂生产的棉花糖产品与原告徐福记牌喜字夹馅棉花糖产品,在整体包装、装潢上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小丹阳食品批发部在其经营的门店中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因被告昊宇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被告田忠军对被告昊宇食品厂的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田忠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田忠军住所地为山东省沂水县。
因此该案件应当由沂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小丹阳食品批发部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小丹阳食品批发部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高院的批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长沙市雨花区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田忠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丁云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余航书记员唐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