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5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良,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金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金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