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330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瑞斌,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瑞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