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695号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法定代表人:郑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
法定代表人:蔡红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