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6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紫云,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系郑州建材水暖洁具批发中心新辉洁具经销处经营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紫云(郑州建材水暖洁具批发中心新辉洁具经销处经营者)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