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373号申请人:邹城市宏河路肖五美食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宏河路2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7F。
经营者:肖玉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善,邹城开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原告张代启与被告邹城市宏河路张代启糁汤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2020年7月3日,邹城市宏河路肖五美食店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申请人称,邹城市宏河路张代启糁汤馆已变更名称为邹城市宏河路肖五美食店,故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邹城市宏河路肖五美食店。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被告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案被告邹城市宏河路张代启糁汤馆为邹城市宏河路肖五美食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