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02执1125号被执行人:周建,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9)川0502知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周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开户账户622************843_*)有银行存款8100元,现已扣划并支付至罚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21号*幢*房屋【产权证号:*房地证201*字第*****号】,本院已予以查封(2023年6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