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92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马宇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旭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泽恩,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微,女,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泽恩,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马宇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李少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