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2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165222E。
法定代表人:左某,系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义广塑胶经营部,营业场所:南昌市金润广场H1-008、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L49628256W。
被执行人:万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义广塑胶经营部、万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义广塑胶经营部、万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46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16日止,未执行20460元及利息。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