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308号。
代表人:**成。
被告:阜宁县益林镇阳光家电门市,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
经营者:刘生琴。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阜宁县益林镇阳光家电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