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509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玉林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华山镇套楼苇子坑村。
经营者:陈明亮。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玉林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