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
被执行人董月圆,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月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董月圆支付案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按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董月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董月圆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月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董月圆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月圆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凤台县凤凰湖新区东侧(凤凰观湖小区)1#楼1704室。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月圆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皖A×××××车辆。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月圆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董月圆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委托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董月圆的生活居住、就业、收入、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7、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董月圆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董月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对牌号为皖A×××××车辆进行查封,车辆至今未实际扣押。
9、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董月圆应于2020年3月16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0、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位于安徽省凤台县凤凰湖新区东侧(凤凰观湖小区)1#楼1704室房产予以查封(暂不处置)。
截止到2020年7月8日,被执行人董月圆尚应支付案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按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案件受理费4020元,执行费1100元,合计851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董月圆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4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