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组织机构代码:796700407。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被执行人朱泽安,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2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泽安的银行存款、收入261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