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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朱泽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3执219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朱泽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组织机构代码:796700407。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被执行人朱泽安,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2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泽安的银行存款、收入261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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