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7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MTG,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中村区本阵通四丁目32番。
法定代表人:松下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瑞安市巧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林美真,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温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显宠,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美真,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温州市。
上诉人株式会社MTG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张显宠、林美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650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阅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MTG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6508号之二民事裁定,并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MTG委托凯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拓公司)对于侵害株式会社MTG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使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转委托授权等权利。
凯拓公司基于株式会社MTG的授权转委托我国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行使的是株式会社MTG委托凯拓公司选任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受委托选任的诉讼代理人必须为个人,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润生、周伟东根据转授权代理株式会社MTG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政策及司法实践,我国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外国权利人授权给国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转授权给国内律师代为起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进行了实体审理及判决,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本案。
株式会社MTG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MTG第G1060243号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含株式会社MTG第G1060243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三被上诉人立即销毁用来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设计图及计算机文件;
3.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赔偿株式会社MTG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外国企业株式会社MTG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该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株式会社MTG委托授权凯拓公司代为提起诉讼,但凯拓公司并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适格主体,无权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也无权转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主体进行诉讼。
故株式会社MTG对凯拓公司的授权不具有相应效力,而凯拓公司将其无权进行的诉讼代理事宜转委托他人,该转委托亦不具有相应效力。
本案《民事起诉状》系由转委托受托人签署,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株式会社MTG的起诉。
本院认为,凯拓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范围,无权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也无权转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主体进行诉讼。
因此,凯拓公司委托黄润生、周伟东以及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株式会社MTG进行诉讼的转委托授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伟东无权据此代表株式会社MTG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株式会社MTG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职权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并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