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2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54432263Y。
法定代表人:吴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荷花东路1号2号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94064M法定代表人:张世刚,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豫04知民初32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产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限额200000元。
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益肤生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产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