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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执188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3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4445H。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洪,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大港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68617。

法定代表人:刘荣余,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66825198。

法定代表人:杨荣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8)浙03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实施侵害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并注销“江苏正泰.com”域名,停止生产、销售有“江苏正泰”字样的侵权产品以及在“www.zheng-tai.cn”网站上使用“正泰”字样;

二、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分公司,即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电工分公司、桥架分公司,母线分公司、配电分公司、箱柜分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正泰”字号的行为,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被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扬子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执行立案后,本院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含《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

被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也未进行财产申报。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在本院的强制执行威慑及法制宣传教育下,上述被执行人现已停止使用并注销“江苏正泰.com”域名,停止生产、销售有“江苏正泰”字样的侵权产品以及在“www.zheng-tai.cn”网站上使用“正泰”字样等侵害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并在《扬子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名称变更为苏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已报请国家市监总局核准,但因其法定代表人刘荣余的健康原因(自称患重病在北京住院治疗)至今尚未办理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的最终手续。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行并完成法定履行义务,本院已解除其失信名单及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

而被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最终完成其公司及分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一方面已责令其在2020年7月18日前必须向市监部门递交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也已作出强制变更其企业名称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并将上述法律文书委托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送达当地市监部门办理强制变更手续。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执行约谈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报告同意对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3执1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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