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104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英解琴日用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珠东新村1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QPL48H。
负责人:陈永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英解琴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