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69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俊波芙蓉兴盛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戴定厚),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毛坦港湾A区62号商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俊波芙蓉兴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