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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静芳与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黄胜治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933号
案件名称尤静芳与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黄胜治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静芳;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254MX28,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17742号(集群注册)。

负责人:黄胜治,女,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系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工商登记业主。

尤静芳与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民事判决书:一、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赔偿尤静芳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2月13日、3月10日、6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70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

3、2020年2月2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丰泽区贞末鞋服网店的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黄胜治的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7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2709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29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执行函、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案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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