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940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龙溪街道梦雷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街道九九桥村九九桥小区311号。
经营者:柯喜轻,男,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龙溪街道梦雷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