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66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高新区洸河万家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高新区洸河新苑西门40号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1F。
经营者:江兵。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洸河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