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9491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旭云快餐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
经营者:李万生。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旭云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