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536号 原告:四川海宸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208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杨简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四川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尚善诚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办顺圣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伍雪梅,职位不详。
被告:四川神农稻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杨简彰,职位不详。
原告四川海宸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善诚品米业有限公司、四川神农稻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2020年6月30日,原告四川海宸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宸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海宸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四川海宸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